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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晚報訊(記者 洪雪)備受關註的楊季康(筆名楊絳)訴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台北港式飲茶(以下簡稱中貿聖佳公司)、李國強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糾紛一案又有新進展。
  今日上午二中院房屋貸款通報稱,二中院一審判決兩被告停止涉案侵權行為,賠償楊季康各種損失共計20萬元,並公開賠禮道歉。
  錢鐘書等書信被拍賣百婚禮顧問歲楊絳起訴維權
  錢鐘書及其配偶楊季康、其女錢瑗與李國強系朋友關係,三人曾先後向李國強寄送私人書信共票貼計百餘封,上述信件由李國強保存。
  2013年5月間,中貿聖佳公司發佈公告表示其婚禮顧問推薦將於2013年6月21日下午舉行“也是集——錢鐘書書信手稿”拍賣活動,公開拍賣上述私人信件。
  得知此事後,103歲的楊絳向二中院提出訴前申請,要求責令對方停止拍賣。
  2013年6月3日,二中院作出禁止中貿聖佳公司實施侵害著作權行為的裁定。中貿聖佳公司隨即發表聲明,“決定停止2013年6月21日‘也是集——錢鐘書書信手稿’的公開拍賣。”
  隨後楊絳訴至二中院,稱雖然法院作出停止侵權裁定後,中貿聖佳公司停止了對涉案書信手稿的拍賣,但李國強的行為已經構成對自己等人的著作權和隱私權的侵犯,給自己造成了嚴重傷害。
  為使自身權益受到永久性保護,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中貿聖佳公司與李國強立即停止侵犯自己隱私權、著作權的行為,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因侵害著作權給自己造成的50萬元經濟損失,支付1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支付自己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0.5萬元合理開支。
  私人書信屬於隱私範疇拍賣公司構成侵權
  此案開庭時,中貿聖佳公司辯稱,其已履行了審查義務,無法預見到涉案行為存在侵權可能性,且訴前裁定作出後並未實施拍賣行為,亦未進行預展活動,僅將相關拍品拍攝成為數碼照片,刻製成三份光盤向三位鑒定專家提供,故並未侵權。
  二中院審理認為,錢鐘書、楊季康、錢瑗分別對各自創作的書信作品享有著作權。楊季康、楊偉成(錢瑗的配偶)作為錢瑗的繼承人,有權依法繼承錢瑗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保護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依法行使其著作權中的發表權。
  涉案相關書信均為寫給李國強的私人書信,內容包含學術討論、生活事務、觀點見解等,均為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屬於隱私範疇,應受我國法律保護。
  中貿聖佳公司未經楊季康許可,擅自向鑒定專家、媒體記者等展示、提供並放任相關人員在互聯網上傳播,還對相關信息進行了大範圍集中轉載和傳播,構成侵權。
  收件人負有保護隱私義務擅自轉讓侵權
  李國強辯稱,自己已於2013年4月21日,將涉案書信等轉讓給案外人,故自己與涉案拍賣活動無關。
  法院審理認為,李國強作為收信人,負有保護寫信人通信秘密和隱私的義務,況且楊季康已於信中明確要求其將手中書稿信札等妥為保藏。李國強未經權利人同意擅自以轉讓或其他方式使得涉案書信手稿對外流轉,且未對受讓人及經手人等作出保密要求和提示,導致後續涉案侵權行為發生,亦構成侵權害。
  法院判決倆被告共同賠20萬元損失
  據此,二中院一審判決中貿聖佳公司停止涉案侵害書信手稿著作權行為,賠償楊季康10萬元經濟損失。
  中貿聖佳公司、李國強停止涉案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共同向楊季康支付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中貿聖佳公司、李國強就其涉案侵權行為向楊季康公開賠禮道歉。
  文/記者 洪雪  (原標題:百歲楊絳 獲賠20萬 錢鐘書及家人與朋友書信屬隱私 拍賣公司擅自拍賣侵權 收信人負有保護隱私義務 擅自轉讓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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